中国农产品流通经纪人协会城乡保供工作委员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农产品流通经纪人协会城乡保供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根据《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实现规范管理,促进会员队伍健康发展,为把协会办成一流的社团组织奠定基础。
第三条 协会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全体会员。
第二章 会员组成
第五条 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六条 单位会员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各级农产品(农民、农村)协会及其他与农产品流通相关的社团组织;
(二)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带动力较强,助农增收突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农产品购销、加工、储运、连锁配送企业、以及相关的技术服务公司、连锁餐厅,超市等;
(四)从事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的院校、研究机构;
(五)省、市、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基层供销合作社。
第七条 个人会员包括:农产品购销、加工、运输、储藏等方面的从业者,以及在这些行业及学科领域具有一定成就和影响力的专家、学者。
第三章 会员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会员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成为协会交易信息系统的会员;
(三)优先获得行业指导和信息服务;
(四)优先获得协会争取的国家相关扶持项目;
(五)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六)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及监督;
(七)有权要求协会向政府反映其合理意见和建议;
(八)有权要求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九)有申请入会和退会的权利。
第九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遵守协会章程、会员诚信公约;
(三)遵守协会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协会决议;
(四)及时真实地向协会提供农产品的相关信息;
(五)积极促进协会事业的发展,维护协会形象和声誉;
(六)积极参与和协助协会组织各项活动,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
(八)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 会员入会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基本条件
(一)从事农产品流通或相关行业的工作;
(二)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无失信和其它不良记录;
(三)承认和遵守协会章程;
(四)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入会:
(一)被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未终了的个人;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个人、企业、专业合作社、社团组织及其他组织;
(四)处于破产整顿期间的企业、基层供销合作社、专业合作社;
(五)严重违反协会章程、会员诚信公约等规定,被协会除名未满三年的;
(六)申报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七)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
第十二条 属于自动退会和非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原因被除名的会员,可以重新申请加入协会。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单位会员入会程序:
1、向本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协会单位会员申请表》;
2、社团组织需向本协会提供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供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专业合作社提供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和基层供销合作社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省、市、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提供机构的代码证;
3、协会秘书处审核后报理事会审议;
4、经协会批准后颁发会员证书。
(二)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1、向协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协会个人会员申请表》;
2、提供本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2寸)二张;
3、协会秘书处审核后报理事会审议;
4、经协会批准后颁发会员证书。
第五章 会费交纳和使用
第十四条 交纳会费是协会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也是会员支持协会工作的具体表现,协会实行差别会费制。
(一)单位会员:
1、普通会员:1000元;
2、理事会员:2000元;
3、副会长会员:20000元。
(二)个人会员:
1、普通会员:1000元;
2、理事会员:2000元;
3、副会长会员:20000元。
第十五条 协会所有会员每年按其在协会担任的最高职位的标准交纳一次会费。
鼓励会员在自愿的基础上向协会提供捐赠和其它支持。
第十六条 协会会员退会或被除名,不退还其已交纳的会费以及向协会提供的资助和捐赠。
第十七条 会费交纳办法
(一)每年会费交纳时间为1月1日至3月31日,协会收到会费即办理会员资格登记手续。
(二)新批准的会员,应于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交纳会费,成为正式会员。
(三)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具社团会费收取凭证。
第十八条 会员无特殊原因逾期未交,协会秘书处催交后,既不说明情况,又不缴纳的,视为自动退会,经理事会确认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九条 协会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社团财务制度管理使用会费,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二十条 会费主要用于:
(一)协会运转经费;
(二)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开展其它重大活动的开支;
(三)奖励对行业有突出贡献的会员;
(四)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它必要开支。
第六章 会员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受理入会申请,收缴会费,办理会员登记、会员建议、会员申诉等。
第二十二条 协会随时受理入会申请,办理入会相关手续。会员证统一制作,统一编号。
第二十三条 团体会员的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通讯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在变更之日起一个月内通知协会秘书处。个人会员的姓名、身份证号、通讯方式发生变更,应在变更之日起一个月内通知协会秘书处。
第二十四条 会员要求退会,须以书面形式报告协会,并交回会员证。理事会批准后,即终止会员资格,由协会以书面形式通知。
第七章 会员的奖惩
第二十五条 为了加强协会队伍建设,协会将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定期对会员进行多项考评。
第二十六条 协会对遵纪守法、遵守协会章程和会员诚信公约,及时提供当地农产品市场信息,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为“三农”服务业绩突出,对协会和行业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会员,将授予荣誉称号,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具体办法另定),并作为推荐理事、副秘书长、副主任/副会长、常务副主任等资格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七条 凡有以下行为的会员,协会有权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警示,直至撤消会员资格的处分。
(一)违反协会章程、会员诚信公约、不遵守本办法,且情节严重的;
(二)未经协会批准,擅自以协会的名义组织经营、商务活动的;
(三)因自身原因,给协会声誉、利益带来损害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交纳会费的;
(五)被当地有关执法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社团登记证等的;
(六)有损于协会整体形象,给行业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或相应处罚的。
第二十八条 受到奖励和处罚以及终止会员资格的,协会将在指定媒体和网站进行公布。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协会将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修改和完善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中国农产品流通经纪人协会城乡保供工作委员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协会秘书处。
我对上述工作制度流程完全知晓理解,会严格遵守,积极为“三农”服务,为保供事业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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