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委员会的名称:“城乡保供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二条 本委员会的性质:是由与农产品流通经纪业务相关的个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委员会的宗旨:坚持为农服务方向,坚持以农产品经纪人为本,坚持服务至上,弘扬“创新、服务、引领、赋能”的协会文化,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加强行业内广泛合作,整合优质资源,围绕共性问题共商共研,开展技术交流,完善业内技术标准,提升行业综合能力和发展水平,发挥联系政府与农产品经纪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协调行业内外关系,密切行业内外交往,促进行业经济、技术发展,推动农产品流通现代化。
本委员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委员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农产品流通经纪人协会(以下简称总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委员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区南大街12号中国农科院办公八号楼630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委员会的业务范围:(增加分支机构职能内容)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争取政府相关授权,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协助总会搞好农产品经纪人队伍建设;
(二)积极协助会员开拓国内外市场,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交易会、展览会、展销会等,促进农产品产销对接,开展经济技术交流与贸易合作,搞活市场经营,根据需要兴办实业;
(三)搭建行业共享平台,推动城乡农产品产业规范发展,推动行业交流与合作;
(四)组织开展会员之间的业务联系,提高农产品经纪人的组织化程度和经纪规模;
(五)联合农产品研究机构及企业开展研发工作,制定认定标准;
(六)开展成果转化与技术推广工作,助力农产品产业发展;
(七)开展调查研究,掌握本行业的发展现状与趋势,组织理论研讨会、经验交流会等;
(八)开展职业道德和精神文明建设,规范农产品经纪人的从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履行社会责任,发展与行业相关的公益事业;
(九)推动行业交流与合作,普及农产品消费知识
(十)加强城乡农产品及品牌推广宣传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委员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委员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委员会的工作条例;
(二)有加入本委员会的意愿;
(三)在本委员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从事与农产品经纪相关的业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以及相关资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委员会理事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委员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委员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权要求本委员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委员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委员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本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委员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委员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工作条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条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总会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提出制定和修改工作条例的建议和意见;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委员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任、副主任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总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总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委员会主任为本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主任代表本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本委员会执行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各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委员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委员会按照总会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委员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工作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委员会的财务管理制度依照总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委员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总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向总会汇报及接受总会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委员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总会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委员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总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工作条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委员会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委员会修改的工作条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总会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委员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委员会终止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总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委员会终止前,须在总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委员会经总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委员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总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委员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工作条例经2023年 8 月 19 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属本委员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工作条例自总会核准之日起生效。